1. 目的
生豬屠宰場所人員組成復雜、生豬來源渠道多,可通過人員、車輛、生豬、產品等多種途徑傳入、傳出非洲豬瘟病毒,是疫情交叉傳播的重要(樞紐)環節。為全面提升屠宰企業生物安全水平,降低非洲豬瘟傳播風險,特制定本防控技術要點。
2. 關鍵風險點
2.1 豬只
疑似發病、處于潛伏期或機械攜帶非洲豬瘟病毒的供屠宰生豬,可將病毒帶入屠宰場,導致系統性污染,并可通過車輛、人員、豬肉產品等多種途徑向外傳播病毒。
2.2 車輛
運輸過病死豬或去過高風險場所的內外部車輛(生豬運輸車輛、生豬產品運輸車輛、物資車、無害化處理車、私人車輛、收購血液罐車等),未經徹底清洗消毒進入屠宰加工場所時,可將病毒帶入廠區,并可通過機械帶毒方式將病毒擴散到養殖、市場、飼料生產經營等場所,導致系統性污染風險和次生疫情。
2.3 人員
屠宰企業從業人員、代宰戶、生豬承運人、生豬產品購買或收購人員、外來機械維修人員以及駐場官方獸醫等,既可攜帶病毒進入廠區,也可將病毒攜帶到相關生產經營環節。
2.4 水源
屠宰企業周邊被污染的河流、水源可傳播病毒。
2.5 生產及生活物資
生產加工助劑、包裝材料及生活用品被病毒污染時,未經消毒就進入廠區,也可導致病毒傳入。
3. 建筑布局與設施
生豬屠宰企業的建筑布局和設施應符合動物防疫、質量安全、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
3.1 總體布局
3.1.1 應當劃分生產區和非生產區,并有隔離設施。
3.1.2 廠區內凈道、污道嚴格分開,不得交叉。
3.1.3 主要道路和作業場所地面應當硬化、平整、易清洗消毒。
3.2 大門
3.2.1 生豬入場口、廢棄物運送和生豬產品出口應分別設置。
3.2.2 廠區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與門同寬,池底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2.3 出入口處應配置消毒噴霧器,或設置消毒通道對運輸車輛噴霧消毒。
3.3 卸豬臺
3.3.1 卸豬臺的布局與設施應當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
3.3.2 卸豬臺附近應設有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區,面積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應分為預清洗區、清洗區、消毒區;有方便車輛清洗消毒的水泥臺面或者防腐蝕的金屬架,應設有清洗消毒設備、自來水和熱水管道、污水排放管道和集污設施。
3.4 病害生豬及其產品、廢棄物暫存設施
3.4.1 廢棄物暫存
3.4.1.1 應當配備廢棄物、垃圾收集或暫存設施,并按國家相關要求及時處理廢棄物、垃圾等。
3.4.1.2 屠宰企業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或場所應設置于遠離屠宰加工車間、廠區的下風口,設立明顯標識,及時清理。
3.4.1.3 屠宰加工車間內盛放廢棄物的專用密封容器應放置于指定區域,設有明顯標識,不應與盛裝肉品的容器混用,并及時清理。
3.4.2 病害生豬及其產品暫存
3.4.2.1 屠宰企業病害生豬及其產品若不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設立冷凍或冷藏暫存設施。該類設施應位于遠離屠宰加工車間的廠區下風口處,設立明顯標識,并及時清理。
3.4.2.2 屠宰加工車間內盛放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的專用密封容器應放置于指定區域,設有明顯標識,不應與盛裝肉品的容器混用,并及時清理。
3.5 病害豬及產品無害化處理間
該無害化處理間的布局與設施應當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沒設立無害化處理間的屠宰企業,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實施無害化處理。
3.6 生產區布局
屠宰車間、分割車間的建筑面積與建筑設施,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車間內各加工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劃分明確,人流、物流互不干擾,并符合工藝、衛生及檢疫檢驗要求。
4. 生豬入廠檢查
4.1 采購要求
4.1.1 屠宰企業應了解豬源所在養殖場戶生豬生產、防疫、生物安全措施、獸藥(飼料)使用情況,規模及以上屠宰企業應與養殖場戶簽訂供豬協議。
4.1.2 承運人(販運戶、代宰戶)應當使用已經備案的生豬運輸車輛,并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數量等內容承運生豬。
4.1.3 屠宰企業應屠宰簽約場戶或備案承運人(販運戶、代宰戶)運輸的生豬。
4.2 生豬入廠檢查要求
4.2.1 查驗運輸生豬車輛品牌、顏色、型號、牌照、車輛所有者、運載量等信息是否與備案信息一致。
4.2.2 按要求查驗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非洲豬瘟檢測報告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4.2.3 了解生豬來源,是否來自疫區;檢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標注的啟運地、目的地是否和實際一致。
4.2.4 核對生豬數量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否一致,了解運輸途中生豬情況。
4.2.5 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的要求檢查生豬的臨床健康情況,包括精神狀況、皮膚顏色、呼吸狀態及排泄物狀態等,并測量生豬體溫,觀察是否有體溫升高至40?42℃。
4.2.6 檢查結果處理
4.2.6.1 經檢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非洲豬瘟檢測報告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廠。
4.2.6.2 發現具有非洲豬瘟臨床癥狀的病豬時,應立即采集血液樣品進行實驗室檢測,檢測陰性且不是其他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方可準許入場;非洲豬瘟核酸檢測陽性的,應立即報告駐場官方獸醫,按照《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處理;屬其他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4.2.6.3 對于運輸途中的死亡豬,應先經駐場官方獸醫排除非洲豬瘟或其他重大動物疫病,再進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采樣送檢。
5. 人員管理
5.1 企業人員
5.1.1 基本要求
5.1.1.1 企業應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1.1.2 企業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以及所有可能與所生產生豬產品接觸的人員應體檢合格,取得所在區域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做臨時健康檢查。對影響食品安全的患者,應調離生產崗位。
5.1.1.3 從事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上崗工作期間及離崗后7天內,不得從事生豬養殖、販運等活動。如有需要須經徹底清洗消毒。
5.1.2 技能要求
5.1.2.1 從事屠宰、加工、肉品品質檢驗、質量控制和非洲豬瘟檢測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1.2.2 從事屠宰、加工、肉品品質檢驗、質量控制、生豬收購和非洲豬瘟檢測的人員,應掌握非洲豬瘟典型臨床癥狀和病理變化,以及應急處置和個人防護知識。
5.1.3 衛生要求
5.1.3.1 企業所有人員不得在工作崗位或工作區域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活動。
5.1.3.2 進車間前應先更衣、洗手、消毒。更換的工作服、帽、靴、鞋等應經有效消毒,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應露于帽外。
5.1.3.3 生產車間內不應帶入與工作無關物品。離開生產加工場所時,應脫下工作服、帽、靴、鞋等,并經適當消毒,防止攜帶病毒離開。
5.1.3.4 不同區域不同衛生要求的區域或崗位的操作人員,應穿戴不同顏色或標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區別。
5.1.3.5 不同區域不同衛生要求的區域或崗位的操作人員,原則上不得串崗,如因工作需進入其他區域的,應按照相關要求,經過更衣、消毒后進入。
5.1.3.6 不同區域不同衛生要求的生產人員,進入各自生產區時盡量不交叉,非生產區域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生產區域。
5.1.3.7 代宰戶的管理要求
同本企業人員。
5.2 外來人員管理要求
5.2.1 駐場官方獸醫
5.2.1.1 進入屠宰企業的駐場官方獸醫,近7天內不應去過非洲豬瘟高風險場所。
5.2.1.2 應掌握非洲豬瘟典型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能夠及時發現異常情況。
5.2.1.3 應掌握企業基本情況,對企業實施非洲豬瘟自檢監督到位。
5.2.1.4 應掌握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和個人防護知識,發現可疑疫情應立即報告,并停止企業生產活動。
5.2.1.5 進入場區后應及時更衣、洗手、消毒,進入生產車間應再次經手部消毒、鞋底消毒;監督完成企業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后,應及時進行個人清洗消毒。
5.2.1.6 離開屠宰企業時,未經淋浴、更衣和有效消毒,7天內不應去往生豬養殖、交易等場所。
5.2.2 其他外來人員
5.2.2.1 生豬承運人、生豬產品購買或收購人員、外來機械維修人員等外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待宰圈、生產車間和冷庫。確需進入的,需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
5.2.2.2 生豬承運人在卸載生豬后,應及時到企業洗消中心將車輛進行清洗消毒,并進行個人消毒后,方可出場。
5.2.2.3 生豬產品購買或收購人員、機械維修人員等外來人員車輛不得進入生產區,所需物品應經表面消毒后,由企業內部車輛轉運至出口處。
6. 清洗消毒
6.1 基本要求
6.1.1 應建立清洗消毒制度和相應責任制,并落實到人。
6.1.2 應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且運轉正常。
6.1.3 應由專人操作清洗消毒,并做好個人防護。
6.1.4 應設有專門存放清洗劑和消毒藥品的場所,保證清洗消毒藥品充足。
6.2 消毒管理要求
6.2.1 應選擇高效、低毒、無腐蝕、無污染的消毒劑,具體見附件。
6.2.2 消毒過程中,工作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不得吸煙、飲食。
6.2.3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物品應嚴格實施分區管理,防止已消毒的物品被再次污染。
6.2.4 應確保清洗消毒產生的污水和污物處理后,排放時達到環保要求。
6.2.5 在屠宰與分割車間,應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分別設置冷、熱水管。清洗用熱水溫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82℃,消毒用熱水管出口處宜配備溫度指示計。
6.3 場區環境消毒
每日生產結束后,應對場區環境進行清掃,去除生活垃圾,噴灑消毒液。
6.4 卸豬區域清洗消毒
每輛運豬車卸豬后,應及時清理卸豬臺及該車輛??课恢玫募S便、污物,經清洗消毒干凈后方可允許下一車輛停靠,嚴防運豬車輛沾染污物駛出。
6.5 待宰圈清洗消毒
6.5.1 待宰圈每次使用后,應及時清除圈內的垃圾、糞污,清洗墻面、地面、頂棚、通風口、門口、電源開關及水管等設備設施。
6.5.2 對圈內所有表面進行噴灑消毒并確保其充分濕潤,必要時進行多次的連續噴灑以增加浸泡強度。噴灑范圍包括墻面、地面或床面、飲水器、豬欄、通風口及各種用具及糞溝等,不留消毒死角。
6.5.3 噴灑順序為從上到下,先頂棚,再沿墻壁到地面;從里到外,先圈舍內表面,再到外表面。
6.6 生產車間清洗消毒
6.6.1 生產車間應合理設置紫外消毒燈并定期檢查更換燈管。有條件的企業,宜選用臭氧發生器。
6.6.2 車間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的鞋底消毒池或鞋底消毒墊,并設有洗手、消毒和干手設施。
6.6.3 生產車間每日生產結束后,應全面清洗、消毒一次。地面、墻壁、排水溝等,應用清水沖刷;設備、工器具、操作臺、屠宰線,以及經常接觸產品的物品表面,應先用清潔劑擦拭,再用熱水沖洗,確保有效清洗效果。
6.6.4 人員離開后,使用紫外消毒燈或者臭氧發生器進行消毒。
6.7 冷庫清洗消毒
6.7.1 日常消毒
可以使用臭氧發生器或者紫外消毒燈對冷庫進行消毒。
6.7.2 徹底消毒
6.7.2.1 消毒前先將庫內的物品全部清空,升高溫度,清除地面、墻壁、頂板上的污物和排管上的冰霜。有霉菌生長的地方,應用刮刀或刷子仔細清除。
6.7.2.2 將污物、雜物等徹底清掃后,先用清水沖刷,再噴灑清潔劑,確保有效清洗效果,然后用不低于40℃的清水,徹底清洗干凈油污、血水及其他污垢。
6.7.2.3 使用消毒劑熏蒸或噴霧器噴霧消毒。
6.7.2.4 消毒完畢后,打開庫門,通風換氣,驅散消毒氣味,然后用熱水沖洗。
6.8 運輸車輛清洗消毒
6.8.1 進出場消毒
6.8.1.1廠區車輛出入口消毒池內放置消毒液并及時更換,確保消毒效果。
6.8.1.2 車輛消毒時,應確保車身噴灑到位,車輪充分浸泡。
6.8.2 卸載后的清洗消毒
6.8.2.1 運豬車卸載后,應將運豬車停放在指定區域,收集、清理駕駛室內生活垃圾等物品以及車廂內生豬糞便、墊料和毛發等運輸途中產生的污物。
6.8.2.2 用水槍對車體內、外表面進行沖洗,沖洗車輛外表面、車廂內表面、底盤、車輪等部位,重點去除附著在車體外表面、車廂內表面、底盤、車輪等部位的堆積污物。
6.8.2.3 按照由內向外、由上到下的順序清洗車輛內外表面。清潔劑應選擇使用中性或堿性、無腐蝕性的泡沫清潔劑,可與大部分消毒劑配合使用。
6.8.2.4 用高壓水槍沖洗掉清潔劑后將車輛停放到晾干區域,盡量排出清洗后殘留的水,避免車內積水,有條件的可設計坡度區域供車輛控水。在車輛徹底晾干(車輛內外表面無水漬、滴水)后,對車輛進行消毒。
6.8.2.5 使用低壓或噴霧水槍對車輛外表面、車廂內表面、底盤、車輪等部位噴灑消毒液,以肉眼可見液滴流下為標準,保持消毒劑在噴灑部位靜置一段時間,靜置時間不少于15分鐘,然后用高壓水槍進行全面沖洗。
6.8.2.6 清除駕駛室雜物,用清潔劑和刷子洗刷腳墊、地板。用清水、清潔劑對方向盤、儀表盤、踏板、檔桿、車窗搖柄、手扣部位等進行擦拭后,對駕駛室進行熏蒸消毒或用消毒劑噴霧消毒。
6.9 人員消毒
6.9.1 進入生產車間前,應踩消毒池以能淹沒過腳踝高度為佳,擦拭或浸泡消毒手部,更換工作衣帽。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先淋浴、更衣、消毒,而后進入生產車間。
6.9.2 生產過程中,處理被污染物品后或離開生產車間再次返回的,必須重新洗手、消毒后方可返回。
6.9.3 生產結束后,應將工器具放入指定地點,更換工作衣帽,雙手及鞋靴清洗消毒后,方可離開。
6.10 工作服清洗消毒
6.10.1 屠宰企業職工工作服要每日更換、集中收集、統一清洗。
6.10.2 清洗后用消毒劑浸泡,然后漂洗、脫水。
6.10.3 工作服清洗消毒完成后,對洗衣設備進行消毒。
6.11 儲血罐清洗消毒
6.11.1 收集、儲存設備的材質應為不銹鋼,耐腐蝕,易于清洗和消毒。
6.11.2 儲血罐清空后,應及時對生產用泵、儲血罐以及管道進行清洗、消毒。
6.11.3 清洗消毒程序為:先用清水沖洗,接著用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鐘后,再用清水沖洗。
6.12 清洗消毒效果評估
清洗消毒后,可以采集環境、設施設備、工器具、防護用品、運輸車輛等棉拭子樣品,進行檢測,評價消毒效果。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表明消毒效果合格;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需要繼續進行清洗消毒。
7. 無害化處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對生產過程中的污水、污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廢棄物等,應及時分類收集,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委托專業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的,應有委托協議。
7.1.2 應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無害化處理過程中造成人員危害、產品交叉污染和環境污染。
7.1.3 無害化處理工作,應在駐場官方獸醫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7.2 處理要求
7.2.1 病害生豬及產品、廢棄物的處理
對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屠宰前確認的病害生豬、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召回生豬產品,以及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其產品,應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7.2.2 污水、污物的處理
7.2.2.1 應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廢氣收集排放系統,污水、污物處理系統和設施設備,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7.2.2.2 屠宰環節產生的污水,均應通過管道運至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達到環保要求后排放。
7.2.3 醫療廢棄物的處理
檢測實驗室等產生的注射器、針頭等醫療垃圾,應放入有固定材料制成的防刺破的安全收集容器內,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處置,或交專業機構統一收集處理。
7.2.4 生活垃圾的處理
應設置垃圾固定收集點,明確標識,分類放置。垃圾收集、貯存、運輸及處置等過程中,須防揚散、流失及滲漏。
7.3 操作人員要求
7.3.1 應經過專門設施設備操作培訓,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7.3.2 應了解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的防控知識,按規范進行無害化處理。
7.3.3 操作期間,應按照規定操作,注意個人安全、衛生防護。
7.4 運輸要求
對污物、廢棄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應使用專用的車輛、容器運送。使用的車輛和容器,應防水、防腐蝕、防滲漏,便于清洗、消毒,并有明顯標識。
7.5 消毒要求
污水、污物、廢棄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等經無害化處理結束后,應采用有效濃度的消毒液對處理設備、工器具、場地、人員等進行消毒。
8. 非洲豬瘟檢測
8.1 檢測實驗室
參考《非洲豬瘟自檢實驗室建設運行規范》的要求,建設非洲豬瘟檢測實驗室,配備相關設施設備和檢測,防護等用品。
8.2 檢測程序
8.2.1 采樣
8.2.1.1 基本要求
樣品的采集、保存、運輸應符合NY/T541和《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輸包裝規范》的有關要求。
8.2.1.2 采樣要求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在駐場官方獸醫監督下,按照生豬不同來源實施分批屠宰,每批生豬屠宰后,對暫儲血液進行抽樣檢測;或在屠宰前分批抽血檢測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確保批批檢,全覆蓋。
全血:使用含有EDTA(抗凝劑)的采血管采集3?5mL血液后,上下輕輕顛倒數次,使血液和抗凝劑充分混勻,防止血液凝固和發生溶血。
組織樣品:采集脾臟、淋巴結等組織。
8.2.2 樣品處理
8.2.2.1 全血樣品:取1mL混樣置于滅菌的離心管中,備用。
8.2.2.2 組織樣品:將0.1?0.2g組織塊放入2mL離心管剪碎。
8.2.2.3 樣品滅活:樣品需先滅活后再進行研磨處理。將裝有1mL全血或0.1?0.2g組織塊的離心管放入60℃水浴中,放置30分鐘滅活。
8.2.2.4 樣品研磨:滅活完,用組織研磨器進行研磨,制成1mL?2mL PBS組織懸液。
8.2.3 留樣
檢測樣品必須留備份,備份樣品-20℃保存6個月以上。
8.2.4 核酸提取
8.2.4.2 按照檢測試劑盒說明書采用DNA提取試劑盒或者核酸提取儀進行病毒核酸提取。
8.2.4.3 如果2小時以內檢測,可將提取的核酸置于冰上保存,否則應置于-20℃冰箱保存。
8.2.4.4 每次提取核酸都應該包括陽性和陰性對照。
8.2.5 檢測
應當使用農業農村部批準或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比對符合要求的檢測試劑盒。按照檢測試劑盒說明書進行核酸擴增。
8.2.6 結果判定
按照檢測試劑盒說明書進行結果判定,樣品檢測結果如果為可疑,需要進行復檢。
8.3 檢測報告
8.3.1 檢測結束后,檢測人員應如實填寫檢測報告及相關記錄(應包括樣品檢疫合格證明編號、檢測方法、檢測日期、檢測結果)。
8.3.2 檢測報告必須經由企業檢測員簽字確認,加蓋屠宰企業公章方為有效。
8.3.3 一旦發現疑似陽性結果,應按照《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的要求處置。
8.4 注意事項
8.4.1 進入各工作區域應當嚴格按照單一方向進行,即試劑儲存和準備區→樣品制備區→擴增區。
8.4.2 各工作區域必須有明確的標記,不同工作區域內的設備、物品不得混用。
8.4.3 檢測室的清潔應當按試劑貯存和準備區→樣品制備區→擴增區的方向進行。不同的實驗區域應當有其各自的清潔用具以防止交叉污染。
8.4.4 貯存試劑和用于樣品制備的耗材應當直接運送至試劑貯存和準備區,不能經過擴增檢測區,試劑盒中的陽性對照品及質控品不應當保存在該區,應當保存在樣品處理區。
8.4.5 避免樣本間的交叉污染
8.4.6 檢測結束后,剪刀、鑷子等均應放入消毒缸進行浸泡消毒,然后放入鐵飯盒內,并裝入密封袋內表面消毒后帶出實驗室。裝有組織樣品保存液和組織塊的離心管應密封管口,放入密封袋內表面消毒后帶出實驗室。石英砂、吸頭等試驗廢棄物應用0.8%NaOH浸泡30分鐘消毒后放入密封袋表面消毒后帶出實驗室。實驗室外將上述物品進行高壓滅菌處理。
8.4.7 實驗前后,必須對工作區進行清潔,使用消毒劑對工作區的實驗臺表面進行清潔。
9. 記錄和檔案管理
9.1 應建立生豬屠宰檢疫申報、生豬入廠查驗登記、販運人員備案管理、待宰靜養、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等風險物質檢測、動物疫情報告、生豬產品追溯、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食品加工助劑和化學品使用管理、應急管理等生豬屠宰質量管理制度,并做好相應記錄。
9.2 應建立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日常使用保養、人員培訓、產品追溯等生豬屠宰生產管理制度,并做好相應記錄。
9.3 應定期檢查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做到有跡可循,各項制度對應臺賬記錄清晰、完整,建立完善的可追溯制度,確保發生非洲豬瘟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風險時,能進行追溯。
9.4 所有生豬屠宰質量管理制度及相關記錄、生豬屠宰生產管理制度及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續表
消毒劑使用建議表
消毒劑 |
消毒對象 |
使用濃度 |
消毒方式 |
過氧乙酸 |
車輛 |
0.2%?0.3% |
噴霧消毒 |
過氧乙酸 |
車間 |
0.2%?0.5% |
拖擦或噴灑 |
過氧乙酸 |
可密閉空間 |
0.2% |
噴霧消毒 |
過氧乙酸 |
可密閉空間 |
3%?5% |
熏蒸 |
漂白粉 |
車輛 |
2%?4% |
噴霧消毒 |
紫外線 |
隨車物品 |
|
照射 |
戊二醛 |
車輛 |
|
噴霧消毒 |
次氯酸鈉 |
工器具 |
2%?3% |
擦拭或浸泡 |
次氯酸鈉 |
車間 |
0.025%?0.05% |
拖擦或噴灑 |
次氯酸鈉 |
手 |
0.015%?0.02% |
擦拭或浸泡 |
次氯酸鈉 |
衣物、洗衣設備 |
300ppm |
浸泡 |
氫氧化鈉 |
墻面、墻壁、 設備、工器具 |
0.8% |
拖擦或噴灑 |
氫氧化鈉 |
消毒池、待宰圈 |
2%?3% |
噴灑或浸泡 |
季銨鹽溶液 |
消毒池(車輛) |
0.5% |
浸泡 |
季銨鹽溶液 |
消毒池(鞋底) |
0.1% |
浸泡 |
季銨鹽溶液 |
車間 |
0.1% |
拖擦或噴灑 |
臭氧 |
包裝材料 |
|
密閉消毒 |
酒精 |
手、設備和用具 |
75% |
擦拭或浸泡 |
枸櫞酸碘 |
手 |
3% |
噴灑或擦拭 |
屠宰環節非洲豬瘟常態化防控評估表
評估企業: 地址: 負責人: 電話:
檢查內容 |
檢查要求 |
檢查結果 (合格/不合格) |
備注 |
廠區管理 |
1.廠區是否劃分生產區和非生產區,并有隔離設施。 |
|
|
2.生豬入場口、廢棄物運送和生豬產品出場口是否分別設置。 |
|
|
|
3.卸豬臺附近是否設有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區,配有清洗消毒設備、自來水和熱水管道、污水排放管道和集污設施。 |
|
|
|
4.是否有廢棄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的暫存設施設備(不能及時無害化處理的)。 |
|
|
|
5.屠宰加工車間內盛放廢棄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的專用密封容器應放置于指定區域,設有明顯標識,不應與盛裝肉品的容器混用,應及時清理。 |
|
|
|
6.對于沒有設立無害化處理間的屠宰企業,是否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實施無害化處理。 |
|
|
|
人員管理 |
7.企業生產人員上崗前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證。 |
|
|
8.非洲豬瘟檢測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上崗。 |
|
|
|
9.從事屠宰、加工、肉品品質檢驗、質量控制、生豬收購和非洲豬瘟檢測的人員是否熟悉非洲豬瘟等疫病的典型臨床癥狀和病理變化,以及應急處置和個人防護知識。 |
|
|
|
10.進車間前是否更衣、洗手、消毒。 |
|
|
|
11.不同衛生要求的區域或崗位的人員是否穿戴不同顏色或標志的工作服、 帽,以便區別。 |
|
|
|
12.生豬承運人、生豬產品購買或收購人員、外來機械維修人員等外來人員在進入屠宰企業前7天是否去過其他高風險場所。 |
|
|
|
13.豬承運人、生豬產品購買或收購人員、外來機械維修人員等外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待宰圈、生產車間和冷庫;確需進入的,是否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 |
|
|
|
清洗消毒 |
6.是否建立清洗消毒制度。 |
|
|
7.是否配備了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且運轉正常。 |
|
|
|
8.消毒劑是否定期輪換。 |
|
|
|
9.生產結束后是否對廠區環境進行清掃消毒。 |
|
|
|
10.待宰圈、生產車間、冷庫是否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
|
|
|
11.生產車間是否配有紫外消毒燈、臭氧發生器等消毒設備 |
|
|
|
12.廠區車輛出入口消毒池內是否放置消毒液。 |
|
|
|
13.運輸車輛、人員、工作服、儲血罐是否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 |
|
|
|
14.血液收集、儲存設備的材質是否為不銹鋼,耐腐蝕,易于清洗和消毒。 |
|
|
|
15. 清洗消毒后是否進行清洗消毒效果評估。 |
|
|
|
無害化處理 |
16.屠宰企業是否對生產過程中的污水、污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廢棄物等及時進行分類收集,進行無害化處理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進行處理,如委托處理是否有委托協議。 |
|
|
17.無害化處理是否在駐場官方獸醫或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
|
|
|
無害化處理 |
18.廢棄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是否符合《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采用焚燒、化制、高溫、硫酸分解等方法進行處理。 |
|
|
19.屠宰企業是否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廢氣收集排放系統,污水、污物處理系統和設施設備,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
|
|
|
20.污物、廢棄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是否使用專用的車輛、容器運送,所使用車輛和容器是否防水、防腐蝕、防滲漏,便于清洗、消毒,并有明顯標識。 |
|
|
|
21.醫療廢棄物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處置,或交專業機構統一收集處理。 |
|
|
|
非洲豬瘟 檢測 |
22.非洲豬瘟檢測室布局是否分成試劑儲存和準備區、樣品制備區、擴增區,且彼此相對獨立。 |
|
|
23.是否配備的必要的設施設備、試劑、耗材,試劑是否按照要求保存。 |
|
|
|
24.是否使用經農業農村部批準或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比對符合要求的檢測方法及檢測試劑盒,且在有效期內。 |
|
|
|
25.是否按照規定對到廠生豬按不同來源實施分批抽樣檢測非洲豬瘟病毒,做到批批檢,全覆蓋。 |
|
|
|
26.檢測樣品是否留備份,備份樣品-20℃保存。 |
|
|
|
27.非洲豬瘟檢測核酸提取時,每次是否加入陰陽性對照。 |
|
|
|
28.工作結束后,是否對工作區進行清潔。 |
|
|
|
29.檢測結束后,是否按照要求填寫檢測報告,并經駐場官方獸醫簽字確認。 |
|
|
|
30.發現疑似陽性結果,是否按照《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的要求處置。 |
|
|
|
應急處置 |
31.豬進廠時發現異常、發現生豬有疑似非洲豬瘟的,是否向駐場官方獸醫報告,禁止生豬進廠,并采集病料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檢測。 |
|
|
32.待宰圈和屠宰線發現有疑似非洲豬瘟癥狀的,是否向駐場官方獸醫報告,并立即暫停屠宰活動,采集病料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檢測。 |
|
|
|
33.如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生豬屠宰企業是否將檢測結果報告駐場官方獸醫,并及時將陽性樣品及同批次病料送所在地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授權的地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進行復檢。 |
|
|
|
34.確診結果出來之前,是否禁止廠內所有生豬及生豬產品、廢棄物等有關物品移動,人員和車輛禁止進入或離開屠宰廠,并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必要時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
|
|
|
35.屠宰企業為疫點,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并暫停生豬屠宰等生產經營活動,對流行病學關聯車輛進行清洗消毒。 |
|
|
|
36.封鎖令解除后,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對疫情發生前生產的生豬產品,是否經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銷售或加工使用。 |
|
|
|
監測陽性 處置 |
37.生豬屠宰企業非洲豬瘟自檢,如果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是否第一時間將檢測結果報告駐場官方獸醫,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全面清洗消毒,對陽性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
|
|
38.是否存在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抽檢發現陽性或在監管活動中發現屠宰場所不報告自檢陽性的現象。 |
|
|
|
39.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抽檢發現陽性或在監管活動中發現屠宰場所不報告自檢陽性的,是否立即暫停該屠宰場所屠宰加工活動,撲殺所有待宰生豬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
|
|
|
生物媒介 控制 |
40.產車間及倉庫是否釆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風幕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 |
|
|
生物媒介 控制 |
41.是否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 |
|
|
42.蟲劑、滅鼠藥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
|
|
|
記錄和 檔案管理 |
43.是否建立了生豬屠宰檢疫申報、生豬入廠查驗登記、經紀人(販運人)備案管理、待宰靜養、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等風險物質檢測、動物疫情報告、生豬產品追溯、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食品加工助劑和化學品使用管理、應急管理等生豬屠宰質量管理制度,并做好相應記錄。 |
|
|
44.是否建立了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日常使用保養、人員管理、產品追溯等生豬屠宰生產管理制度,并做好相應記錄。 |
|
|
|
45.企業是否定期檢查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
|
|
|
46.記錄是否保存兩年以上。 |
|
|
|
處理意見 |
|
||
評估人員(簽字):日期: 廠方負責人(簽字):日期: |